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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1-30 】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外院办〔2018〕90号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部)、单位:

《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已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提升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实验技术,培养观察、操作和分析能力,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培养创造性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独立进行实验研究工作,培养发明创造思维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部)要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实验教学要开展学院之间的联合,并鼓励实验教学能力有余力的专业实验室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四条  主管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的审定,组织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第五条  实验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实验内容的确定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学院(系)依照学校本科培养方案制定,教务处审定。制定原则与要求同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

第六条  按实验教学计划开设的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规定本门课程应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独立设课,理科类独立实验课32学时/学分,其他学科门类独立实验课16学时/学分。

第七条  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应在实施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实验项目按类型可分为: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及介绍方法;

2.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及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4.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5.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等,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九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实验项目一般以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

第十条  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基本要求,实验教学开设两轮后,应具备完整的实验教学相关文件(包括大纲、实验指导手册、实验教材等),无完整实验教学文件的实验课程视为不合格课程。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实施与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在开学时向学生发放。各学院(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单位本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详细课程安排表汇总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前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项目的要求,准备好实验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保证实验按时开出。实验指导教师上课前应认真备课并进行实验预演,并根据实验情况确定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对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教师应提前试做。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学生分组人数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仪器、设备数量等按标准安排,以确保每个学生能独立操作和完成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开始时,实验教学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向学生讲述清楚实验的有关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对于有一定危险性或技术难度较大的实验而没有进行实验预习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以暂停该生的实验过程,待达到要求后另行安排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实验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认真记录学生的实验情况,指导和要求学生操作标准、动作规范,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上课情况严格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学生因故请假,应按要求补做所缺的实验。凡每门实验课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无故离开实验教学场所。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应退给学生重做。学生参加实验的情况和实验报告,应作为实验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九条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及结果分析;实验态度和表现;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项成绩时,第项成绩无效。各学院应根据实验课程制定实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10%~5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单独设立的必修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选修实验课考核按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两部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必修实验课,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写出该门课程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该门实验课的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等。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期末时以系为单位,对实验课的效果和教学纪律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由院(系)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主管院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或抽查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听课和抽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整改计划。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对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严重违反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按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关学院(部)、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同检查实验教学设备运行情况和教学环境状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设备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评价是强化实验教学过程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各院(部)须每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质量自查,并形成文字材料存入实验室档案。学校对各学院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浙外院办〔2018〕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应在学校制定的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框架下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并严格按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浙外院〔2011〕75号)同时废止。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