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外院办〔2018〕89号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部)、单位:
《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验室变更审批表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注重教书育人,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所需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中心。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现代化装备水平,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的专业发展方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实行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保证较高的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的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相对独立建制,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其他实验室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为全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学院确定一位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负责编制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学院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学院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建制,设置实验室管理岗位数等。
第八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需要设立实验室。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各学院推荐,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院(部)各实验中心下设若干个实验室(分室)。各实验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运行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实验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各类实验室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评定、指导和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实验教学安排,编写或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实验项目等资料;要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和实验课时,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在进行实验教学时,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要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尽可能增加开放时间,满足全校师生的实验要求,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检修、改造、计量和标定等工作,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实现实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2.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3.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和配套设施;
4.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等;
5.有科学规范和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发展,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制订近期和长期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搞好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应依据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学院要以此规划为依据来制订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还必须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增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发挥效益。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填写论证报告,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学校每年应积极争取各种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同时学校应保证必要的实验室更新和维护经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院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由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新《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变更审批表》(附件),并附《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投资。新建实验室建成后由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变更审批表》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用房管理参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外院〔2018〕132 号)。
第二十四条 做好实验室规范化管理:
1.学院对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及时对实验室设备、课程、人员、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2.建立完善的实验室档案。
3.要做好每一年度的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率低或闲置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调拨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提高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智慧实验室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建设。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根据岗位责任,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实验室队伍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要岗位因人员调整、调动(含校内调动)或辞职、退休等离开实验室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管理部门和学院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队伍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学校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进行定期考核,并长期保存考核材料。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工作岗位的特点,并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与考核情况,评定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学生初进实验室进行实验时,实验室人员要讲清安全和防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要把安全环保和文明卫生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每个人。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准抽烟。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职能部门解决。实验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及时做好值班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得将门禁卡和钥匙转交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如遇长假等特殊情况,实验室必须加贴封条,上班后及时清查。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室)。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浙外院〔2011〕74号)同时废止。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浙外院办〔2018〕89号附件
实验室变更审批表
教学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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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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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类别 |
合并 □ 扩建 □ 更名 □ 撤销 □ 新建 □ |
原实 验室 |
实验室名称 |
实验分室名称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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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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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分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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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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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实验室 管理 中心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